核心提示:新疆市民贾殿新通过合法程序完成网签、缴费并取得房屋钥匙的两套房产,在历经一审胜诉后,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350万"购房款"面临"蒸发"。该案因涉嫌"同案不同判"、适用法律牵强、超期立案审理等问题,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
借款变房产:合法手续齐全却遇查封
2013年,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天祥商厦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贾殿新借款350万元。2017年8月,因鼎盛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双方协商以物抵债,将天祥商厦3-301、3-304两套房产抵偿欠款。
同年10月13日,贾殿新与鼎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完成网签,缴纳了相关房款(开具收据),后续陆续缴纳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水费等费用,取得了物业公司发放的房屋钥匙,物业公司书面认可其业主身份并备案。
然而,因鼎盛公司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纠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至2018年间作出裁定,查封包括涉案两套房产在内的20套房产并拟拍卖。贾殿新与相关方协商无果后,于2019年9月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胜诉二审反转 再审驳回引多重争议
2020年9月25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兵02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支持贾殿新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涉案两套房产,并确认该房产归贾殿新所有。
但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提起上诉,距离一审结案已间隔110天,远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日上诉期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仍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作出(2021)兵02民终2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贾殿新全部诉讼请求。
贾殿新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13日,再审申请被驳回。
三大法律争议聚焦 当事人诉求返还财产
争议一: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是为消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不同于普通购房合同,且贾殿新在法院查封前未占有房屋,故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但贾殿新认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纠纷处理可适用习惯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物抵债是民间常见债务清偿方式,合法有效,其已完成全部购房流程,理应享有相应权利。
争议二:是否存在"同案不同判"
贾殿新提供的(2019)兵0201执异6号、(2020)兵02民终8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针对天祥商厦同一地段、同一案由(执行异议之诉)、同一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类似案件,法院均支持了购房业主的诉求,唯独其案件被改判,涉嫌"同案不同判"。
争议三:超期上诉立案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本案上诉间隔长达110天,却仍被立案审理并作出改判,程序合法性遭质疑。
据悉,贾殿新多年来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未获实质解决。其表示,涉案350万是半辈子积蓄,二审改判导致房产被执行拍卖,款项转入申请执行方账户,自身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目前,贾殿新已向中央巡视组举报,请求调查案件真相,返还涉案房产或350万购房款及经济损失,维护法律公平公正。
截至发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争议问题作出公开回应,事件进展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