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持续七年的民企与国企合资纠纷案件,因涉及法律适用和司法程序中的回避制度等问题受到多方关注。紫荷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三家国有企业因增资协议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就股东会决议效力多次诉诸司法程序。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检察抗诉及再审,最终维持原判,但司法程序中的相关争议成为当事人及法律界讨论的焦点。
增资协议执行分歧持续多年,出资期限调整引争议
2018年7月,紫荷花公司与银川三家国有企业共同签署《增资认购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时间。根据约定,三家国企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二期出资,紫荷花公司的出资期限则设定在2019年和2020年。
协议执行过程中,三家国企的出资期限经历了多次调整:
- 2019年1月,签订补充协议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
- 2021年3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2022年11月,再次决议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与此同时,紫荷花公司未获得同等待遇,2023年被法院判决要求缴清全部出资款4100万元,2024年再次被判决支付违约金1270余万元。
合资公司资金使用与治理结构引关注
资料显示,自2019年以来,三家国企在未完成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多数决规则多次从合资公司获得借款:
- 2019年5月,借款2000万元;
- 2021年3月,借款1900万元并展期;
- 2023年分两次各借款2000万元。
截至目前,未偿还借款余额为3780万元。
此外,2021年3月股东会决议对董事会结构作出调整,席位由5席增至7席,新增2席由国资背景董事担任,民企代表未相应增加。该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协议与公司章程引发讨论。
司法程序受关注,检察监督未改变判决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回避程序受到当事人质疑。据悉,宁夏高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于某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成为关注点之一。
2023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高院提出抗诉,认为股东会决议"构成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权益",并指出"延长出资期限导致股东间权益严重失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24年12月,紫荷花公司向宁夏高院申请判后答疑,相关法官提及案件曾向庭长于某请示。2025年1月,该公司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宁夏高院审监庭答复称,于某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了个人意见。但于某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前的再审驳回案件中担任审判长,根据相关法律,其应主动回避本案审理。
2024年8月,宁夏高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增加董事席位”和“延长出资期限不违反公司法规定”。
法律适用与最高法院案例存在不同解读
本案中,紫荷花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案例,认为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涉及股东根本利益,应充分尊重股东间协商一致原则。该案例指出:“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利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本案判决认为“延长出资期限未违反公司法规定”,这一认定与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规则存在差异,引发法律界对裁判标准统一的讨论。
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需共同重视
本案引发对司法程序中回避制度实际运行的关注。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存在特定情形时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回避,具体包括:
-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保障。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该制度既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结语
本起长达七年的纠纷案件,既反映出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也体现出程序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不断完善回避制度、增强司法程序的透明性与公正性,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才能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对法治的信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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